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9-041240人浏览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2014年07月03日点击查看详细目录信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乐清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到2015年底前,我市将淘汰全部“黄标车”。为顺利完成计划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黄标车”淘汰实施补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将根据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不得重复。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黄标车”提前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排放低于国Ⅰ(不含国I)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汽油车),以及低于国III(不含国III)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柴油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属地判定:以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为车辆回收日期或者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照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确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
三、补助条件与范围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乐清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4.持环保部门核准颁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3.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转移或者变更至乐清市范围的“黄标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自本办法施行起开始受理,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按照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并根据车辆淘汰申请受理时间对应的年度核定标准给予补助,淘汰补助标准逐年递减。同一车辆,在2014年申请提前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在2015年申请提前淘汰的,补助标准约为全额的75%(不同形式、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照附件1中表1标准实施补助。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照附件1中表2标准实施补助。
五、受理点设置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在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共同设立“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并共同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上述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该受理点的工作人员“一站式”办理,根据各部门与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六、申请材料
(一)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已持有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7.委托他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情况特殊的,还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除授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外,其他原件退还,复印件全部留档。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车主携带相关材料(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先将车辆交至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办理报废手续,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对属于补助范围的按照淘汰补助程序回收。
2.“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交给受理点。
3.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将其中一联(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其后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二)各部门联合审核
1.市公安局审核车辆是否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除属于强制报废、自然报废的车辆,审核是否提前一年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市环保局根据市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定期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是否属于“黄标车”。对符合条件的,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市商务局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出台的汽车淘汰补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4.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5.自车主申请受理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6.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八、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九、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要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并全程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淘汰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划拨和车辆补助金额的确认工作;负责“黄标车”淘汰补助宣传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登记注册地、提前淘汰的有效性,排除属于强制报废、自然报废的车辆;负责办理“黄标车”报废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做好“黄标车”淘汰补助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统筹落实“黄标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审核工作;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淘汰补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企业监管,确保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
十、其他事项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当结合公车改革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凭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本办法施行后,对于符合国家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报废车辆,由中央财政出资的补助仍可以继续享受,由地方财政配套出资的补助则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地方政府补助的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乐清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2.“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1
乐清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阶段补助标准(表1)
(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单位: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0年 及以前 |
2001- 2002年 |
2003- 2004年 |
2005- 2006年 |
2007年 及以后 |
重型载货车 |
5880 |
7840 |
9800 |
11760 |
13720 |
中型载货车 |
3920 |
5488 |
7000 |
8680 |
10080 |
轻型载货车 |
1120 |
2352 |
3528 |
4760 |
5880 |
微型载货车 |
735 |
910 |
1120 |
1960 |
2800 |
大型载客车 |
7840 |
9800 |
11760 |
13720 |
15680 |
中型载客车 |
5880 |
7455 |
8960 |
10640 |
12145 |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4305 |
5495 |
6720 |
7840 |
8960 |
微型载客车 |
1575 |
2345 |
3080 |
3920 |
4760 |
轿车 |
6020 |
7000 |
8050 |
9100 |
10080 |
乐清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阶段补助标准(表2)
(适用于2015年1月1 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单位: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0年 及以前 |
2001- 2002年 |
2003- 2004年 |
2005- 2006年 |
2007年 及以后 |
重型载货车 |
4130 |
5495 |
6860 |
8225 |
9604 |
中型载货车 |
2744 |
3850 |
4900 |
6090 |
7070 |
轻型载货车 |
770 |
1645 |
2450 |
3325 |
4130 |
微型载货车 |
525 |
630 |
770 |
1365 |
1960 |
大型载客车 |
5495 |
6860 |
8225 |
9590 |
10990 |
中型载客车 |
4130 |
5215 |
6265 |
7455 |
8505 |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3010 |
3850 |
4690 |
5495 |
6265 |
微型载客车 |
1120 |
1645 |
2170 |
2730 |
3325 |
轿车 |
4200 |
4900 |
5635 |
6370 |
7056 |
附件2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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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地址 |
|
所属区域 |
|
|||||||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性质 |
单位 □ 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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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
全权代理人 |
|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联系地址 |
|
|||||||
车主 |
开户银行名称 |
|
||||||||
开户银行账号 |
|
|||||||||
申 请 资 金 车 辆 信 息 |
车牌号 |
浙C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
品牌型号 |
|
车辆识别代码 |
|
|||||||
回收证明号 |
|
注销证明号 |
|
|||||||
燃油 种类 |
汽油 □ 柴油 □ |
车辆类别 |
货车 |
重型 □ 中型 □ 轻型 □ 微型 □ |
轿车 □ |
|||||
客车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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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补助金额 |
小写: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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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如下: 1.本人(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单位)对所有补助资金无异议。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该车辆符合补助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助金额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提请按额定补助金额核发。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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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注:本表一式五联,车主和市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各留存一联。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3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
编号: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
车牌号 |
浙C |
||
车辆登记地址 |
|
所属区域 |
|
||
补助金额 |
小写: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 |
|||
市公安局意见 |
审核意见 |
|
|||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环保局意见 |
审核意见 |
|
|||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商务局意见 |
审核意见 |
|
|||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意见 (车主为个人的 无需审核) |
审核意见 |
|
|||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