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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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乐清市从事物流行业企业,自

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并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物流业企业人士,增进乐清物流企业及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物流业界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意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为提升乐清物流业的整体形象,打造乐清物流品牌,创造乐清物流业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乐清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 自觉接受乐清市经信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乐路52号(柳市运管所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为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 为会员提高业务咨询,业务介绍和信息传递。

(三) 开展公平竞争,依法经营,遵章纳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 开展物流行业市场调研、分析、促进发展。

(五)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六) 沟通政府,服务会员,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上交本年度的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议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11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