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0577-62769886
 
首页> 政策法规> 物流政策
物流政策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物流网)

2010-03-051423人浏览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省交通运输厅  省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

  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

    (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省内运输企业高速客运班车应分批次、集中安装电子标签,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政府机关公务用车要积极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车辆合法装载吨位的判断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超限标准认定。

    (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妨碍车辆用户使用路网允许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交纳通行费;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不得擅自关闭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或擅自更改车道性质。

    二、费率确定与调整

    (一)高速公路收费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费率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此程序办理。费率标准确定和调整工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高速公路收费采用全省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高速公路项目(路段)费率标准,按照各车型类别的每公里收费标准,以路段里程为基数计算,并叠加其间的特大桥梁和隧道应加收的部分来确定。

    在实施计重收费中,以元/吨公里计,确定统一的基本费率标准。区分正常装载车辆和超限车辆,以基本费率标准为基数,确定不同的费率变化系数。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费率表,计算确定路网内各入口收费站与出口收费站之间各类车型应收取的通行费以及计重收费计费里程,下达至各个收费站系统。

    新建路段加入、新建收费站开通或是局部费率变更,经省政府批准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更新下达费率表,路网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至每个出口收费车道收费系统。

    (四)通行多个高速公路项目(路段)的车辆通行费,为所经过各个路段费率标准的合计。

    三、技术要求与通行凭证管理

    (一)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标准建设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和设施,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路段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及时改进联网运行管理技术。

    (二)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统一的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行。

    车辆用户在行驶高速公路,使用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时,应遵守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

    (三)复合通行卡作为一般的通行凭证,具备记载车辆行驶路径信息的功能。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复合通行卡的流转使用管理,防范和减少流失现象。车辆用户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的,按成本赔偿。

    不停车收费用户车辆均固定安装专用电子标签(内含有非现金支付卡),作为通行凭证和通行费支付手段。车辆用户应遵守有关使用章程规定。

    (四)车辆用户通过出口收费车道不能提供有效的入口通行卡(券)等凭证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伪造、调换通行凭证和冲卡的车辆,损坏或丢失通行凭证,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收费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对通过违法手段恶意偷逃通行费的车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特情处理与应急处置

    (一)复合通行卡在使用中遇系统提示错误或警告,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影响二义性路径识别效果,并迅速进行清卡、休眠处理。

    (二)因系统原因无法支持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时,车辆用户应用现金交纳规定的通行费。

    (三)不停车收费特情处理。

    1.车辆在经过未设专用车道的收费站时,需在出入口车道上将非现金支付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以停车刷卡方式通过。

    通过非专用车道入口、未刷卡而领取通行卡的车辆,不得通过专用车道出口,而应驶至人工半自动收费出口车道交回通行卡,刷卡通过,也可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2.车辆因出现U型行驶、非现金支付卡内无入口信息、卡内余额不足、电子标签出现故障或校验异常等不正常状况,在出口专用车道自动交易失败的,应驶至人工半自动收费车道交纳规定通行费。

    3.由于系统故障致使专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在显著位置告知过往车辆,并及时启动人工半自动收费。
   
    (四)计重收费特情处理。

    1.车辆用户对称重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称重的,原则上不在车道进行复称。车辆用户在按所称重量交纳通行费后,可至就近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复称,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仲裁。

    2.车辆或人员故意滞留车道严重影响通行的,现场收费管理人员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同时记录车牌、称重数据、应缴费金额,按未付费车移交交通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3.车道称重系统设备出现偶发性输出误差或输出错误时,应及时更正修复。出现车辆称重数据偶然丢失等现象,可进行重新称重收费。如因系统设备误差导致车辆用户多付费的,应予返还。

    4.车道称重系统故障无法提供称重数据时,应提前在车道显著部位告知过往车辆。已进入车道的车辆,应驶至正常工作的计重车道实施收费;确实无法驶离的,按合法装载的5吨车收费标准收费;全站各车道系统均无法提供称重数据时,全站按合法装载的5吨车收费标准收费。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辖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调度当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重大矛盾、纠纷等突发性事件或运行异常等问题,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维护正常的收费和交通秩序,确保高速公路正常运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高速公路收费站列入治安巡查的重点区域,交警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高速交警、路政等部门的配合协作,负责所辖路段应急处理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责任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制订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监察、商务、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法制、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联网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操作管理,保障系统完好、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要根据交通流量,及时增设并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在出现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应积极配合交通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协助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护,及时向通行车辆告示有关信息。要加强对收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掌握收费管理政策,做到文明、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