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
关于开展物流基地"园区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运〔2010〕39号
2010-07-131601人浏览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关于开展物流基地"园区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局),义乌市运管所: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物流基地“园区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与内容
(一)试点对象
1.省级试点单位。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联物流中心、绍兴集亚物流基地、绍兴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义乌物流园区江东货运市场及国际物流中心、长兴综合物流园区、衢州大华物流中心。
2. 市级试点单位。每个地市至少推荐1家物流基地作为“园区通”试点单位。
(二)试点内容
物流基地进出道口安装无线射频卡读写设备,车辆安装无线射频卡,物流基地信息系统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车辆进出记录、信用评价等信息实现共享。
二、试点步骤
物流基地“园区通”试点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为期一年,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1.试点准备期。
(1)试点物流基地制定信息化及“一卡通”工程建设的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含“一卡通”方案),并通过省物流电子枢纽的评审。
(2)完成进出道口无线射频配套安装施工。
(3)完成车辆无线射频卡相关硬件设备采购。
(4)完成物流基地信息技术人员岗前培训。
2.试点运行期。
(1)根据物流基地“园区通”工程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设立专门安装维护点,对基地内车辆安装无线射频卡。
(2)依托物流基地通用软件安装或现有物流基地信息系统改造,建设“园区通”信息平台,及时上传车辆进出数据记录,并逐步对企业、车辆和人员等形成信用评价信息,实现共享。
3.试点总结期。
(1)试点物流基地对“园区通”工程进行阶段性总结,提交试点报告。
(2)各市运管处(局)完成本区域试点评估,并于次年3月30日前提交评估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运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省级试点项目实施推进工作,认真组织市级试点物流基地项目筛选,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名单报省局。市级试点物流基地必须在7月30日前完成实施计划制订和方案评审。方案评审由省物流电子枢纽组织实施。
(二)各市运管处(局)要指定信息化技术人员,加强对试点物流基地技术指导,要根据试点情况做好跟踪督促和检查,每月5日前以邮件形式报省运管局(联系人:唐小明,电话:0571-85260177,电子邮箱:andytang45@163.com)。
附件: 物流基地“园区通”工程技术方案(试行)
主题词:运管 物流 信息 通知
抄送:厅运输处,省港航局,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交通综合物流行业协会,省级试点单位。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5月10日印发